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学校可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处分期未满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处分期限自动累加(留校察看除外)。处分期满,可按照解除处分程序和要求,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口头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限期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等,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被判刑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被相关部门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 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盗用IP地址,使用非法手段查看他人电子邮件;
(二)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本人或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
(三)散布色情、赌博、暴力内容或教唆犯罪;
(四)进行人身攻击,损害他人声誉;
(五)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六)散布谣言,扰乱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
(七)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八)情节比较严重的其他网络行为。
第六条 以非法手段攫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要求其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窝赃者、销赃者、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二次以上作案者,加重一级处分。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从事非法活动,或未经他人同意,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网贷、信用卡、套现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上述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按价双倍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私接电源、违章用电或违章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创造赌博条件者,除报请公安机关没收其赃款赌具和按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分别按下列办法给予处分:
(一)为首者(含召集者、提供赌具或条件并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次参赌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唆使、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此外,符合上述任一情况者,还要负担受伤者的医疗、护理、营养等费用(不满18周岁者,由监护人承担相关的责任及赔偿)。
(一)策划者
l.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策划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或聚众打架者,加重处分。
(二)肇事者
1.用语言挑逗、侮辱人格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持械(凶器)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当事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上述各种当事人如不配合调查与教育,不主动检讨认识错误或避重就轻,则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走私和贩运毒品者,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藏匿和吸食毒品者,制作、复制、出售、传播、隐匿淫秽物品者,或在公物上(公共场所)刻画淫秽内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观看淫秽物品者,参与有色情性质的陪酒、陪舞、陪泳等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出版、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进行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辱骂、威吓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过写信、打电话、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恶意骚扰、威胁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辱骂他人,不听劝阻、教育,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道德行为规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举止行为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非法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过夜者,非婚同居、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扰乱校园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者,有窥视、滋扰、偷拍他人隐私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以纠缠、威胁等手段逼迫对方与其恋爱,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索取对方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或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后果的,情节较轻但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校内哄闹,打、砸、烧物品及设施者,或扰乱宿舍、食堂、运动场、文化广场等公共秩序者;
(二)扰乱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者;
(三)妨碍、干扰、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办事者;
(四)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
(五)未经允许在学校内乱张贴者;
(六)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推销或摆摊设点经商者;
(七)在学校内公共场所乱涂乱画,在墙壁上乱踩脚印经教育不改者;故意破坏学校校园环境者;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九)提供伪证,伪造、涂改证件、证明、学历、学习成绩,转借证件、证明,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弄虚作假者;
(十)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经常迟归、迟归后喧闹或不遵守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者;
(十一)不服从学校住宿安排或私自外出住宿者;
(十二)成立非法社团者,参加非法活动者;
(十三)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而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
(十四)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者;
(十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
(十六)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
第十五条 严禁酗酒、猜码,对酗酒、猜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酗酒、猜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旷课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连续旷课在一周以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达一周以上、两周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4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5-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以上(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具体办法见《必赢766net手机版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寻衅打人、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对他人进行报复的;参与两次以上打人、打架;
(三)在校期间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违纪受到处分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六)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或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
(七)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学生违纪后,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能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校将调整相应处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前处分期未满,但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按解除处分程序和要求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未能解除处分的,学校暂不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处分期满,经学校审核解除处分,且符合学校毕业证、学位证发放条件的,学校给予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放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终止学生的一切待遇,限期一周内办完手续并离校;特殊情况下,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学院与保卫部门派专人护送回家;对经教育后仍执意不离校的,学校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使其离校。
第二十二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举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决定的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拟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先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由二级学院将拟处理意见、旁证材料、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材料一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的意见与所在学院意见不一致时,由学生工作处向所在学院说明理由,进一步协商处理意见;
(二)学生考试违纪,由二级学院将处分材料和处理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后再提交学生工作处;
(三)拟对违纪学生作出记过及其以下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工作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拟对违纪学生作出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给予学生处分时持慎重态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论通过处分决定书的形式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其本人或代理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在学校网站等新闻媒体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处分期限、申诉期限和途径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申诉必须按照《必赢766net手机版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请解除处分:
(一)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与处分期间个人表现总结材料一并提交所在二级学院申请;
(二)二级学院将申请材料和解除意见提交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处务会讨论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解除处分要以决定书的形式公布、下达学生本人。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条 各级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决定均要编号发文公布。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上处分”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原下发的校学〔2016〕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