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的管理,提高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学校财政设立,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期拨付,第一期为项目获得立项后,拨付35%,第二期由创新创业项目资助评定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65%,未通过检查验收的项目停止对其进行资助。
第三条资金到账后,受资助项目负责人每学期应向创新创业项目资助评定领导小组书面汇报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创新创业项目资助评定领导小组批准;创新创业项目资助评定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发生调离等重要变动,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项目实施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对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项目责令项目负责人进行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及时终止资金投入,并追回已下拨资金,同时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产教融合与创新创业中心和校团委共同负责解释。
必赢766net手机版校长办公室2018年5月17日印发